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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 

    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,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等团内规章,制定本细则。

 

    第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,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,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、敢担当、能吃苦、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,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。

 

    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、调控规模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有领导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。

    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

 

    (一)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,坚持质量为先;

    (二)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,成熟一个、发展一个;

    (三)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
 

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
 

    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,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,宣传团的基本知识,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,提高青年对党、团的认识,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,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。

 

    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,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,承认团的章程,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。

 

    未满十四周岁提出入团申请的,团组织应当肯定其政治追求,做好解释工作,请其年满十四周岁后再向团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。

 

    第七条 申请入团应当采取书面方式。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。没有工作、学习单位或者工作、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,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或者工作、学习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。

 

    第八条 团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,了解基本情况。

 

    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。确定入团积极分子,可以采取团员推荐、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注意听取群众意见,由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,下同)研究决定,并报基层团(工)委批准。

 

    第十条 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一至两名团员或者党员担任。培养联系人应当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党组织指定。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中,一般至少有一名教职工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

    (一)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,介绍团的基本知识;

    (二)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,做好培养教育工作,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;

    (三)及时向团组织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;

    (四)向团组织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
 

    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、培养和考察,培养考察期应当达到三个月以上。培养考察期间,培养联系人应当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。

 

    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,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。

 

    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,开展党史、新中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,开展团史、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,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,端正入团动机,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。

    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,团组织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,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。

 

    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。团组织应当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,成为注册志愿者,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。

 

    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(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)团组织。原单位(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)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、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(团校学习结业)材料等转交现单位(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)团组织。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,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

 

    第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。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,可以列为发展对象。

 

    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党(团)员和群众意见,依据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标准,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一次综合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。评价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全面反映情况,防止“唯成绩”、“唯票数”,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。

 

    第十七条 确定年满十四周岁、未满十五周岁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,原则上应当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。注重优先推荐积极参与少先队活动、获得少先队组织荣誉激励、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的入团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。

 

    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,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(工)委预审。基层团(工)委应当对推荐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、参加团课学习和志愿服务等培养教育情况、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预审,预审结果应当公示、接受群众监督,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。县级以上团委也可以统一集中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上级团组织应当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和相应的少先队组织,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》(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)。发展对象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。

 

    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团员或者党员作入团介绍人。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以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基层党组织指定。受留党(团)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党(团)员权利的党(团)员,不能作入团介绍人。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
 

    (一)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,解释团的章程,说明团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;

    (二)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学习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,如实向团组织汇报;

    (三)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;

    (四)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入团,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,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。

 

    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:

    (一)发展对象汇报对团的认识、入团动机、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,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;

    (二)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;

    (三)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;

    (四)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内。

    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,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,一并报上级团(工)委审批。

 

    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: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;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;表决结果;通过决议的日期;支部书记签名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一般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(工)委审批。根据工作需要,县级以上团委可以授权所属的团(工)委审批接收团员,也可以收回权限、提级审批接收团员。

 

    除另有规定外,临时团组织、功能型团组织不能接收审批新团员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团的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、书记会议,集体审议,表决决定,不能由个人决定。审议的主要内容是: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,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。符合条件、手续完备的,批准其为团员。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,并通知报批的团组织。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,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。被批准入团的,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、计算团龄,并交纳团费。未被批准入团的,团组织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,帮助其认识不足、继续努力进步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团(工)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,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,并报县级以上团委备案。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 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,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。团组织应当规范开展入团仪式,按照规定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徽章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,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,增强团员意识,带头追求进步,积极向党组织靠拢,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发挥作用。

 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应当规范建立新团员档案,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、入团申请书、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(团校学习结业)材料、团员证等。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。

 

    经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,应当在“智慧团建”系统中建立新团员电子档案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,团的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。

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

 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,事迹突出,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,生前一贯表现良好,曾递交入团申请书或者有入团意愿的适龄青年,可以追认为团员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(居住地)团组织讨论决定,经上级团(工)委审查同意后,报送省级团委批准。

 

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
 
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,作为团建工作述职、评议、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,作为对团组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,基层团组织是发展团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,基层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中央负责制定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,统筹年度计划。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年度计划,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实施。发展团员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适龄青年数量、入团积极分子数量、不同领域团员基数、组织有效覆盖需要、推优入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订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六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市、县级团委,应当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,不断提高工作质量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,及时发现问题,指导督促解决。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报告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,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,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。

 

    第三十九条 发展团员工作中,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:

    (一)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;

    (二)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;

    (三)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;

    (四)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;

    (五)履行职责不到位、审查把关不严的;

    (六)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;

    (七)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。

 

    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,一律不予承认。

 

    第四十条 对于发展团员工作中问题较多、情况较差的团组织,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专项整顿。

 

    第四十一条 新发展团员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。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、使用团员编号。

 

    第四十二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制定,省级团委按照式样统一印制、配发。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、发放、使用入团志愿书,不得擅自购买、翻印、复制入团志愿书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 

    第四十三条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可以结合实际,制定发展团员细化操作措施,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。

 

    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16年11月11日印发的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》同时废止。


发布时间:2023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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